<sub id="vdv9t"><listing id="vdv9t"><mark id="vdv9t"></mark></listing></sub><address id="vdv9t"><nobr id="vdv9t"><menuitem id="vdv9t"></menuitem></nobr></address>

        <listing id="vdv9t"><listing id="vdv9t"><meter id="vdv9t"></meter></listing></listing>
        您当前的位置 : 江西省地震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资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震防处  发布日期:2022-01-05 10:01   编辑:地震局

          一、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省地震局研究起草了这三项制度,并经省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1、《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共33条,对区域性安全评价的实施范围、评价单位从业条件、工作要求、结果审查、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实施范围: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城市整体改造区和产业聚焦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等范围内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评价单位从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地震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工程地震学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从业单位应当在开展工作前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其重大变更应当通过省地震局组织的审查等。

          (四)结果审查: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完善。未通过评审的从业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和标准规定修改、补充工作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

          (五)监督管理:省地震局、各市县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强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2、《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资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共13条,对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业单位资质备案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评价单位从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从业单位资质备案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报送信息真实性承诺(签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提供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监督管理:江西省地震局负责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

          3、《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共12条,对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时间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时间:在签订建设工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震局及建设工程(区域)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

          (二)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附件1)一式四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遵守国家及江西省有关管理规定的承诺书;项目合同书及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评价报告等相关技术成果(于合同履行完30日内补充提供)。

          (三)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及使用情况、工作深度和要求等)进行监管、核查。省地震局可根据需要派人参与现场督查;从业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向江西省地震局报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其中必须附有现场工作资料和照片。同时,应将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现场工作监管意见等一并报送;设区市、县(市、区)级地震部门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地震安评报告审查或核准意见。

          三、三项制度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江西省地震局积极按照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地震系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联动,依法尽职履责。出台这三项制度是继续深化完善防震减灾体制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制度手段,提升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全省地震部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建设项目的能力,努力构建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的防震减灾工作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资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许杰)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繁体

        赣公网安备 36010202000311号

        版权所有:江西省地震局 未经许可 不得复制转载 网站标识码:bm53140001 赣ICP备06002457号-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大道6929号 邮编:330026 电话:0791-88623544
        E-Mail:jxsdzjldxx@163.com 技术支持:大江网

        www.se五月.com

              <sub id="vdv9t"><listing id="vdv9t"><mark id="vdv9t"></mark></listing></sub><address id="vdv9t"><nobr id="vdv9t"><menuitem id="vdv9t"></menuitem></nobr></address>

              <listing id="vdv9t"><listing id="vdv9t"><meter id="vdv9t"></meter></listing></listing>